在上次的《什么是日本定住签证?告示定住者与非告示定住者》文章中,简单的介绍了一下什么是定住者?以及两种不同性质的定住者资格(告示定住者与非告示定住者),今天在这里具体解释一下所为的告示定住者是什么?什么样的人可以获得告示定住者的定住签证资格。
告示定住者
所为的告示定住者,可以简单的解释为,日本法务省所明文规定的定住者资格。(日本法务省的官方网站关于定住者的告示),在这份告示中举了一些典型定住者的条件例子,符合这些条件例子的人都可以获得告示定住者资格。
在告示中核心的指出:告示定住者的典型例子是定居在海外的日本的子孙,日本人的2代至4代。在官方网站上规定出日本人的后代只能到第4代才能获得定住者身份,但是由于原文写的过于模棱两可,下面通过3个具体情况进行解释说明
- 日本人父母脱离日本国籍后,其所生孩子(第2代,父母外国国籍)的情况
- 父母保有日本国籍的情况
- 日本人父母在生完孩子后,脱离日本国籍的情况
另外,所有的定住者和其配偶在获得定住资格时,都必须符合素行善良要件。
所为的【素行善良要件】是指,在日本或者在外国不能有任何违法的行为。但是,违反交通规则除外,服刑10年以后除外,支付罚金5年以后除外。
下面就对以上3个具体情况进行解说
1.日本人父母脱离日本国籍后,其所生孩子(第2代,父母外国国籍)的情况
第一种情况特指日本人的第二代,日本人的父母在脱离日本国籍之后,所生的孩子(此人属于日本以外国籍)。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原来是日本人的情况下,都是可以申请定住签证。
除了第二代可以获得日本定住签证外,第二代配偶,第三代以及第三代配偶,在满足素行善良要件的情况下,都有资格获得日本定住者身份。
2.父母一方是日本国籍、3.在脱离日本国籍之前出生
第二种情况父母一方还是日本国籍,和第三种情况在父母脱离日本国籍之前出生的第二代日本人后代。不论是否满足素行善良要件,都能作为[日本人的孩子]获得【日本人的配偶等】签证资格,而不是定住签证。
第二代配偶、第三代以及第三代配偶、第四代都能在满足素行善良要件前提下,获得定住签证。
参考:从定住者转为永住签证或者归化申请
定住者在取得签证资格5年后,可以申请永驻签证。通常需要10年以上的签证,对于定住者进行了条件缓和。
另外,日本人第二代的情况下,归化申请也是实行简易归化。
告示总结
上面所说的一些内容如果还有些乱的话,请看下表。告示中将申请定住签证的人分为了各种型号。(请同时参考官方网站的告示)
|
告示
|
対象者
|
|
1号
|
满足告示条件的中南半岛的难民(インドシナ)
|
|
2号
|
满足告示条件的越南难民
|
|
3号
|
日本人的后代(1号、2号、8号除外。)并且满足素行善良要件
|
|
例:巴西移民的后代、留在中国的日本人后代 |
|
|
4号
|
作为日本人的孩子,或者拥有日本国籍的国民,所生的孩子(1、2、3、8号除外)满足素行善良要件
|
|
例:日本人在脱离国际之前,所生的孩子的孩子(日系3世) |
|
|
5号
|
1:作为日本人的孩子,并且或有[日本人的配偶者等]签证的配偶者 2:定住者的配偶 3:3号、4号定住者的配偶满足素行善良要件 |
|
6号
|
1:日本人·永住者·特别永住者,所抚养的未成年的孩子
2:定住者抚养的未成年孩子
3:3号、4号、5号的定住者所抚养的孩子,需要满足素行善良要件
|
|
7号
|
日本人·永住者·特别永住者·定住者抚养的6岁未满的养子 |
|
8号
|
留在中国的日本人后代的亲属 |
下期简单的介绍一下定住者的申请方法




2010/07/18 12:32:22
你好,我母亲是47年出生于日本,姥姥是日本人,53年响应国家号召随姥爷姥姥回到国内,加入中国国籍,(姥姥没有加入中国国籍)70年姥姥过世。现在想回去定居,因时间久远,无法联系到在日亲属,也就是没有担保人,妈妈当初出生的文件也没有了,但是外侨办有妈妈的归侨证明,没有姥姥的资料。请问下懂业务的人士应该办理哪种签证,谢谢
回复
嘎嘎 回复于 07月 19th, 2010 4:01 pm:
这个我也不敢随便乱说,没碰到过这样经历的朋友。建议你去国内驻中国大使馆询问相关事宜
回复
咖啡 回复于 07月 19th, 2010 11:46 pm:
谢谢
回复
咖啡 回复于 07月 19th, 2010 11:48 pm:
申请定住证可以吗
回复
嘎嘎 回复于 07月 20th, 2010 9:45 pm:
按道理应该可以,只要能够得到证明
咖啡 回复于 07月 21st, 2010 2:06 pm:
日本《出入境管理令》有关条款规定的各种逗留资格及其逗留期限如下
1。。。。。。。
2。。。。。。。
17.1952年法律第126条第2号第6项规定的人员的子女并在该法律实施之日后在日本出生的人员,逗留期限为3年。
18。。。。。。
19.1953年政令第404号第14条第2项规定的人员的子女并在该法实施之日后在日本 出生的人员,逗留的期限为3年。
这两条里的的规定的人员的子女都属于什么人呢?另外我母亲1947年出生 于日本,(有归侨证明)她属于哪一类型的?算不算”告示定住者”里的第3条,逗留的期限为多少年?
定住者签证里的“日本人的配偶的签证”的逗留的期限为多少年.
有没有1947年以前的法律政令
嘎嘎 回复于 07月 21st, 2010 10:39 pm:
我觉得你还是直接问大使馆比较好,我也不清楚这个问题。真抱歉